該男子因交通事故已造成三級傷殘,喪失勞動能力
  羊城晚報訊 記者謝穎、通訊員廖蔚報道:一次交通事故後,劉某祥受傷致殘徹底喪失了勞動能力,找律師打官司獲得了事故賠償金,滿心以為能拿著這筆錢度過餘生,卻不想遭遇律師挪用賠償金30餘萬元。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東城人民法庭受理了這起當事人向案件代理律師追償債務的案件,將擇日開庭審理。
  兩原告劉某祥、劉某峰(兩原告系父子關係)與被告東莞市某明律師事務所、被告劉某喜、第三人陳某棟之間簽訂有《訴訟代理合同》,後因代理問題產生糾紛,兩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人民調解代理合同糾紛,要求兩被告連帶向原告償還執行款309500元及利息。
  兩原告訴稱,2006年10月28日,劉某峰因交通事故受傷委托東莞市某明律師事務所代理交通事故一案的起訴事宜,並授權父親劉某祥作為法定代理人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了《訴訟代理合同》,此後,某明律師事務所指派了劉某喜及第三人陳某棟(此案另一名代理律師)參與該案一審、執行的訴訟活動。
  2007年9月30日,原東莞市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某峰共計人民幣422561.79元。不料,執行過程中,律師劉某喜利用執業便利擅自挪用了執行款422561.79元。
  原告多次催討,劉某喜只退還了部分執行款。2010年5月10日,原告與被告劉某喜簽訂了《還款協議》,約定,劉某喜確認拖欠原告劉某峰執行款260700元、利息51800元,共計312500元,以上款項應於2012年5月30日前付清。協議簽訂後,劉某喜只支付了原告3000元。至今,劉某喜仍拖欠原告執行款309500元。
  四年來,原告無數次向兩被告協商上述執行款返還事宜,均遭拒絕。原告因為交通事故已經造成三級傷殘,並且徹底喪失勞動能力,上述執行款是原告今後唯一的希望所在。編輯:王銳  (原標題:傷殘賠償遲到七年 男子怒告律師挪用賠償金30餘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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