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朱寧寧
  近日,中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糾紛案二審宣判。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宜興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決4位老人共同監管和處置南京鼓樓醫院的4枚冷凍胚胎。與一審的“對手術過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權利不能被繼承”的判決結果相比,如此大逆轉的結局讓大部分人都很意外,隨即引發了諸多關註。
  法律學術界對於這個判決結果意見不一,一定程度上折射出胚胎在法律地位上的“尷尬”。“解釋總有邊界,技術推動修法。現行法律在科學技術發展前總有局限。特別是對於罪刑法定原則下的刑法來說,承認現行法律保護有漏洞,不做強行解釋是很正常的。”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車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目前從我國刑法上講,體外的受精卵胚胎既非人,也不宜評價為財產。受罪刑法定的約束,對有些行為,比如盜竊、毀壞體外受精胚胎的行為,現行法律就難以處置。這顯然不利於實現對胚胎等特殊標的的尊重和保護。建議通過修改法律將體外受精卵胚胎等明確納入法律保護範圍。
  先簡單回顧一下這起被稱為國內首例胚胎繼承案:據媒體報道,2014年5月15日,中國首例冷凍胚胎繼承權糾紛案在江蘇宜興法院一審宣判。原告沈新南起訴他的親家,要求繼承兒子沈傑和兒媳劉曦身亡後留下的冷凍受精胚胎,一審以原、被告雙方均無法獲得繼承權收場。老人們不服判決,於7月2日上訴至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經過兩個多月的調查、取證,最終結合本案實際,考慮倫理、情感以及特殊利益保護等因素,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決沈傑、劉曦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監管權和處置權於情於理是恰當的。當然,權利主體在行使監管權和處置權時,應當遵守法律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和損害他人之利益。法院最後指出,胚胎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過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潛質,比非生命體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應受到特殊的尊重與保護。
  出於各種複雜原因以及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接受體外受精技術,由此帶來的生命倫理、社會道德領域等系列問題的同時,更多的是對現行法律的挑戰。我國現行法律對胚胎的法律屬性並沒有明確規定,對受精卵的刑事保護更是一片空白。對於這起案件,甚至有人就此發出疑問,認為現行刑法對受精卵的保護程度還不如對財產的保護,即便這是花費幾萬元醫療費而獲得的。
  說理充分,很有見地。二審法院的這份很接地氣的判決雖然得到很多認可,但也有業內人士提出異議。北京市百倫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華律師認為,該判決的最大問題是並沒有完全解決潛在的諸多問題。比如,作為共同權利,將來如何具體行使?如果本案中4位老人不能協商作出一致決定,該如何處理法律上似乎又是空白。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除了在有關繼承方面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份額”的原則性規定外,並沒有其他專門針對類似本案這種胚胎狀態的具體規定。
  據瞭解,伴隨著人工生殖技術的逐步發展和應用,越來越多的國家通過頒佈法律規範人工生殖技術的應用,目前西方一些國家率先頒佈了一些法律或議案。例如,瑞典有《人工授精法》、《體外授精法》,英國有《代孕協議法》、《人工授精和胚胎法》,美國有《統一親子法》和《人工生殖子女法律地位統一法》,德國有《胚胎保護法》,2006年2月意大利也通過了《人工輔助生殖法》。
  但有學者認為,人工生殖的立法離不開其依存的特定的文化和國情,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經濟發展水平、文化傳統、宗教信仰,加之人們價值觀念的差異以及對社會今後發展缺乏確定的預見,使得他們在所引發問題的處理方式上也各有不同。縱使在同一國家或民族內,也往往有相對立的兩種意見難以統一。
  對此,結合我國現狀,王華建議,從解決實際問題來說,對受精卵等類似的特殊標的仍要有一個確定最終歸屬的機制或辦法。“我國法律規定埋藏物、出土文物等屬於國家所有,也就是說對所有不能確定合理歸屬的物體,法律最終是給它擬制了一個最終的歸屬,按照這個邏輯反推,凡是能夠通過證據和技術手段確切證明來源和出處的物品,則要據此確定它的法律歸屬。本案中,作為精卵結合體的冷凍胚胎,是能夠確定其來源的,據此也可以確定它的去向和歸屬。”王華說,隨著此類事件或情形的增多,從單個排出的精子、卵子開始,到嬰兒出生前這段特殊時期,作為特殊的“人”(物),是否具有人的屬性,是否享有一定的人格權,其法律保護和法律歸屬,應有具體的法律法規加以明確為宜。
  車浩則認為,從刑法學角度看,就作為寄托思緒和精神慰藉的載體以及含有生命脈絡的信息而論,體外受精卵倒是與屍體近似。“由於體外受精技術最近發展迅猛,由此帶來的受精胚胎的法律屬性的問題,是1997年刑法立法時沒有也不可能充分考慮到的,正是因為常識上都知道它的重要性,所以建議修改刑法,在罪刑法定的原則下,對受精卵提供法律保護。可以考慮未來對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盜竊、侮辱屍體罪的犯罪對象和行為方式進行修改。”車浩說。
  (原標題:修法實現對體外受精卵的特殊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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